①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需提供下列资料: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使用资格审批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上月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②征收管理股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纳税人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征收管理股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递给税政法规股。
③税政法规股流转税管理岗岗位人员收到征收管理股转来的企业申请,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进行审批,审批完结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征收管理股,由征收管理股通知纳税人来领取《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使用资格审批表》或取回未通过审批的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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